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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商單前要看懂的版權條款:委託作品的版權歸誰?

答案先講: 在香港,客戶付錢請你拍片、畫插畫、影相或寫稿,這類「委託作品」的版權歸誰,首先看你和客戶之間有沒有明確規定版權誰屬的協議。有,就按協議(《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5(1)條);沒有,版權仍然屬於作者,即創作者本人(第13條),但委託人依法取得一項專用特許,可以為雙方在委託時「可合理地預料的目的」使用作品,並有權制止作品被用於他可合理反對的用途(第15(2)條)。如果合約要把版權「轉讓」給客戶,轉讓必須以書面作出並由轉讓人簽署,否則無效(第101(3)條)。

以下內容根據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版權條例》原文及知識產權署的版權簡介整理,屬一般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合約請諮詢律師。

先分清:你是受僱,還是受委託?

版權歸屬的預設規則,會因為你和對方的關係而完全不同:

情況 《版權條例》條文 預設的版權第一擁有人
一般創作 第13條 作者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製作的文學、戲劇、音樂、藝術作品或影片 第14(1)條 僱主(除非協議另有相反規定)
委託作品,雙方有明確版權協議 第15(1)條 協議指定享有版權的人
委託作品,沒有明確版權協議 第13條、第15(2)條 作者;委託人有專用特許

知識產權署的版權簡介亦這樣概括: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僱員的作品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第一擁有人;委託作品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託人之間的協議。

第14(2)條還有一點創作者值得留意:即使是僱員作品,如果僱主以創作當時雙方都不能合理預料的方式利用作品,除非協議另有規定,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償金,款額由雙方議定,議不成由版權審裁處裁定。

至於你到底算「僱員」還是「自僱人士」,勞工處指出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以區分,要綜合考慮多項因素,例如誰控制工作程序、時間及方式,工具及物料由誰提供,是否自行經營業務並承擔財政風險等。勞工處亦提醒,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合約把對方稱為自僱人士,僱主仍須履行勞工法例下的責任。

委託作品沒有寫清楚版權時,會發生什麼事

很多商單只有一封報價電郵或一段訊息對話,完全沒有提到版權。按第15條的結構,這種情況下:

  1. 版權仍在你手上。 第15(1)條只在雙方「訂有就版權的享有權作出明確的規定的協議」時才把版權交給協議指定的人;沒有這種協議,就回到第13條,作者是第一擁有人。
  2. 客戶並非什麼都不能做。 第15(2)(a)條給予委託人專用特許,可以為作者和委託人在委託時可合理預料的目的使用作品。例如客戶委託你拍攝產品宣傳片,把影片用於該宣傳用途,一般就屬於這個範圍。
  3. 客戶可以阻止某些用途。 第15(2)(b)條讓委託人有權制止作品被用於他可合理提出反對的目的。換言之,版權雖然在你手上,你亦未必可以隨意把委託作品轉賣給對方的競爭對手。

問題在於「可合理預料的目的」本身有爭議空間。與其事後爭拗,不如在報價階段就寫清楚用途、平台、地區和期限。

合約寫「版權歸客戶」:轉讓與特許的分別

客戶的標準合約常見兩種寫法:

  • 版權轉讓(assignment):版權擁有權轉到客戶名下。第101(3)條規定,轉讓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否則無效。第101(2)條亦容許局部轉讓,即只轉讓部分獨有權利,或只轉讓版權期間的一部分。
  • 特許(licence):版權仍屬你,客戶獲授權使用。第103(1)條所指的「專用特許」,是由版權擁有人簽署的書面特許,授權持有人在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批出特許的人)的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利。

如果合約在作品完成之前簽署,第102(1)條處理「未來版權」:準擁有人簽署協議宣稱轉讓未來版權,版權產生時即歸屬承讓人。所以「開工前簽的合約」同樣可以令版權一完成就屬於客戶。

實務上,你可以按報價決定給轉讓還是特許:一次過買斷全部權利,和只授權某平台使用一年,是兩種不同的商業安排,合約文字亦應該反映出來。

精神權利:署名權與反對貶損處理

版權賣了,作者仍可能保有「精神權利」:

  • 被識別為作者的權利(第89條):例如作品作商業發表時被署名。但第89(1)條亦寫明,除非該權利已按第90條宣示,否則並未遭侵犯,所以想保留署名,合約裏最好明確寫出。
  • 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第92條):作品經增刪、修改或改編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損害作者榮譽或聲譽,作者可以反對。
  • 期限與放棄:上述兩項權利在作品版權存在期間持續存在(第97(1)條);權利可藉由放棄權利的人簽署的文書放棄(第98(2)條),放棄可以是有條件或無條件的。

因此,看到合約寫「作者放棄一切精神權利」時,要清楚這是一份經你簽署就會生效的放棄文書。

版權保護多久?要不要登記?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一般在作者死亡那一年年終起計50年完結時屆滿(第17(2)條)。
  • 知識產權署說明,版權是自動賦予的權利,作品創作完成後即擁有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香港亦不設官方的版權作品註冊處。

報價前可以逐條核對的版權條款

核對項目 要問清楚的事 相關條文
版權誰屬 是轉讓、專用特許還是非專用特許? 第15、101、103條
簽署形式 轉讓或專用特許是否以書面並經你簽署? 第101(3)、103(1)條
使用範圍 平台、地區、期限、可否剪輯改編 第15(2)、101(2)條
未來作品 合約是否涵蓋尚未完成的作品? 第102條
署名 是否保留署名、以什麼方式署名? 第89、90條
修改權 客戶修改作品是否要經你同意? 第92、98條
你的關係 你是自由接案還是實質受僱? 第14條、勞工處分辨因素

常見問題

客戶已經付清款項,版權是否自動屬於客戶?

不是。按《版權條例》第15(1)條,委託作品只有在作者與委託人訂有明確規定版權享有權的協議時,版權才屬於協議指定的人;沒有這種協議,作者仍是版權第一擁有人,而委託人依第15(2)條享有專用特許,可為委託時雙方可合理預料的目的使用作品。付款本身並不等於版權轉讓,而版權轉讓按第101(3)條必須以書面作出並由轉讓人簽署。

在訊息對話中答應「版權給你」,算不算有效轉讓?

《版權條例》第101(3)條規定,版權轉讓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轉讓人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否則無效。一段訊息是否符合這個要求,要視乎具體情況判斷,法例本身沒有就訊息格式作出說明。穩妥的做法是另立書面合約並由雙方簽署,寫清楚轉讓範圍。

我把版權轉讓了,還可以要求署名嗎?

可以爭取。《版權條例》第89條賦予作者被識別為作者的權利,而這項權利與版權是否已轉讓無關,並在作品版權存在期間持續存在(第97(1)條)。不過第89(1)條規定,這項權利必須按第90條宣示才會受侵犯保障;此外,作者亦可以藉簽署文書放棄這項權利(第98(2)條),所以簽約前要看清楚有沒有放棄條款。

香港的版權要不要去政府註冊?

不用。知識產權署說明,版權是自動賦予的權利,作品創作完成後即擁有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香港亦不設官方註冊處為版權作品註冊。保留創作過程的原檔、草稿和日期紀錄,有助日後證明自己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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