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抄了作品怎麼處理:取證、民事補救與刑事途徑的順序
作品被挪用後,先分清合理使用、平行進口或侵權複製品。以下按留證、判斷、民事補救、刑事及商業一方整理。本文屬一般資料,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法律意見。
第一步:先固定證據
版權在創作完成後自動賦予,香港特區不設官方版權作品註冊處,所以要靠創作過程留痕證明作者身分。保留原檔、草稿、日期紀錄,以及署名和權利標示,作為主張作者身分的線索。
第二步:判斷是否真的侵權
先把原作品與被挪用版本並列,圈出重合部分。只有採用作品的「實質部分」才算侵犯版權,關乎質而非量;容易上口的短樂句也可能構成侵權。再核對合理使用例外,勿當成全面豁免。
第三步:循民事途徑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權者;可制止的活動因作品種類而異。基本上,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可尋求禁制令、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第四步:刑事途徑由海關執行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有廣泛搜查和扣押權力,亦可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支援。
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製造作盜版用途的器材,最高可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令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系統失效,最高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商業一方與平行進口
商業一方要按實際行為分類。修訂條例增訂業務最終使用者罪行,針對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在四類印刷品內發表之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相關罪行可適用於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若商業一方被指製作或分發上述侵權複製品,可參閱《有關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的指引》(2022年7月修訂版)。
若涉及平行進口: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或輸入、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映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屬刑事罪行。
特許計劃爭議的正式渠道
特許計劃的條款和條件如有爭議,可轉交版權審裁處。它是半司法機構,可審理有關特許計劃的爭議,並可在認為適當時確認或更改條款和條件。
常見問題
甚麼是權利管理資料?
權利管理資料用於識別作者、版權擁有人、表演者,或版權作品/紀錄的使用條款和條件。它一般附連於作品/紀錄,或在經由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時一併提供。
研究、評論一定可合理使用嗎?
不一定。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公眾可為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合理使用,圖書館及學校亦可;但每次使用仍要核對是否符合條件。
海關可在檢控前搜查嗎?
可以。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海關都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權力調查侵權案件。
業務最終使用者的董事一定負刑責嗎?
不一定。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被裁斷觸犯該罪行時,董事、合夥人或負責機構內部管理的人員可能負刑責,除非能證明並沒有授權作出有關侵權行為。
影印整本書會否侵權?
不一定,但有可能。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構成侵權,仍須核對是否採用實質部分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資料來源
- 知識產權署《何謂版權》:https://www.ipd.gov.hk/tc/copyright/what-is-copyright/index.html(查閱日期:2026-10-05)
- 知識產權署《有關 2007 及 2009 年修訂《版權條例》的常見問題》:https://www.ipd.gov.hk/filemanager/ipd/common/copyright/faq_copyright_protection_tc.pdf(查閱日期:2026-10-05)
- 知識產權署《業務使用者須遵守的規定》:https://www.ipd.gov.hk/tc/copyright/faqs-and-guidance-notes/obligations-of-business-users/index.html(查閱日期:2026-10-05)